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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二百平方米的房间里租一个床位,数十人生活在同一屋檐下。这种“群租”以后可能行不通了。昨日,我省公布《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将来再有提供“群租”的房东,将会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丨厨房阳台地下室不能住人
眼下,郑州市还有不少人靠“群租”生活。但《办法》中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如果违反,有可能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这等于用政府规章的形式叫停‘群租’。”郑州市一名房产经纪人郑先生分析。2011年到2013年,住建部和工商总局就曾两次发文,要求对违规“群租”加大查处力度。
“将此条款写入《办法》,一是对国家法规的落地,二是补充。”起草《办法》的相关人士介绍,由于我省此前并没有涉及房屋租赁方面的省级规章,郑州市之前虽叫停“群租”,但并未对违规行为设立处罚措施,《办法》则确立了法律责任。
现状丨务工者、学生等群体需求大
一套三室两厅、120平方米的房子里,住了18位租客,这是记者去年7月在采访时遇到的情形。近一年后的今天,群租现象发生改变了吗?
昨日,记者在“58同城”、“郑州搜房网”中输入“床位出租”,成百条信息弹出,与郑州市花园路北环路附近一小区房东的QQ联系后,对方发来照片,记者看到这正是一间“群租房”:三十平方米左右的房间内,至少摆了四张上下铺。
“跟住学校宿舍一样。”张姓房东告诉记者,共有五个房间,260元一个铺位,“条件的确一般,但大家图的不就是晚上能有个睡觉的地方嘛。”
“我现在租的就是‘蚁族公寓’。”郑州惠济区一高校大四学生小L告诉记者,他正在金水区一家单位实习,“距离学校太远,早出晚归交通不便,可又没有多余的钱租房,同学的同学介绍我来这里。”小L说,眼下临近毕业季,还是就业高峰,“蚁族公寓”爆满,得不到及时的租房信息,就排不到床位。
“‘床位房’我住了两年多了,”从驻马店来郑州打工的刘先生说,“郑州市内一般三室两厅一个月房租就得2000元左右,一间房至少800块,租不起;申请保障房,咱又不符合条件,只能住这儿了。”
采访中,记者发现“群租房”虽面临取缔,但在务工人员、学生等特殊群体中,仍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
解释丨“群租”是区域性、阶段性现象
“‘群租’虽然在北上广相对普遍,但在河南省并不普遍。”一位参与起草《办法》的相关人士介绍,虽然郑州市有群租者,但因为它是省会城市、流动人口多,这种现象在其他省辖市就不多见;另外,郑州正处与城中村拆迁、棚户区改造的过渡时期,“群租”是阶段性现象。
“我们也认为,政府应该相应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放低申请门槛,我们也在考虑,如何增加租赁市场的公益性,以满足低收入群体的租房要求。”该人士说。
疑问丨我省多地尚难以界定“群租”
《办法》实施后,叫停“群租”如何实现?“首先解决由谁叫停的问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房管部门人士分析认为,按照《办法》,各地房管局对此负管理责任,可“群租”一般通过网络联系,中介基本都不涉及,线索从哪来?只凭附近居民反映,得花多少人力和精力进行调查?房管部门是否有入户的调查权?
其次,他指出,第十五条中“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这一条不好界定,“谁能说出来,我省各地的人均建筑面积是多少?”他认为,如果没有这个标准,在现实中就很难判定什么是“群租”。
记者通过采访和查询资料,并未发现我省有地方出台上述“标准”。根据2010年资料显示,郑州市人均住房面积26.08平方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曾有专家提议,我省“标准”可参考郑州市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平方米。
经梳理,记者发现,一些地方叫停群租同时,配套出台了“标准”,例如北京市住建委等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则明确指出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租房需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省辖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如不备案,个人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租金要规范
按租赁合同向租客收租金。租赁期限内,房东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不得向租客收取租金以外租金性质的其他费用。租客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收房有条件
房东突然收房,不仅要取得房客同意,给房客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满,原租客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房东要卖房,租客也有优先买房权。
房坏得修缮
房东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租客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中介要自律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房屋租金等信息,不得赚取差价。
《办法》目前还处于征集意见阶段,如果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在2014年5月12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