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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我买了一套新房,在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补充条款将屋面使用权、外墙使用权约定为“归出卖人”,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崔律师:当涉及屋面使用权、外墙使用权约定时,少数企业将其约定为“归出卖人”是完全不合理的。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理论,建筑屋面之所有权、外墙之所有权均应当归房屋买卖双方共同所有,房地产开发商在物业售完后依然无偿、无限期保留该物业屋面使用权和外墙使用权,明显有悖公正。开发商的补充条款只表明了开发商的态度,如不接受可以不签合同,或者就这些条款增加自己的限制条件。消费者发觉自己签订了“不平等条约”,也不要自认倒霉,可与经销商或开发商协商,找消费者协会协调,到工商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购买中遇到的问题。
张先生: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我公司购买对方公司一批货物。对方货物已经交给我方。我方能否以对方没有开出发票为由作为我方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崔律师:依据商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对方的主要义务是给付货物,相对应的是你方的主要义务就应该付款。支付货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支付货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出发票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价关系,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这种情况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货款同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