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放宽提取使用条件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8-3
来源: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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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积极转变重归集轻使用观念,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机制,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20号)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使用有关政策的调整情况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归集执法
加强归集执法检查,维护职工权益,将更多非公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制度保障。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设在当地的管理部申请建立归集账户,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与其他缴存职工享有同等权利。
二、进一步完善贷款政策
1、提高贷款额度。单笔贷款额度市城区为60万元,各县为45万元。
2、延长贷款年限。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
3、放宽异地贷款申请条件。户籍在我市辖区,或配偶、父母、子女任一人户籍在我市辖区的职工,在我国境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辖区(含各县县城及建制镇)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对其贷款资格审查与我市缴存职工相同。
三、进一步扩大提取范围
1、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家庭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除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外,其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12个月的物业费。市城区内提取上限每套房每年不超过2000元,各县不超过1200元。为提高办事效率,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原则上以单位集中办理或职工委托中心直接转入物业公司。中心建立职工提取物业费数据备份,下年度提取时,单位只需提供人员变动情况,中心核对后直接划入单位账户。
2、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新建普通商品自住房的房屋装修费用。除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外,其他新购新建普通商品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在以购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均可申请提取,每套住房提取限额10万元。
3、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2年以上自住住房的维护和修缮费用。除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外,其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每套住房提取限额6万元。
4、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贷款。
因上述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同时申请提取配偶、父母、子女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须经配偶、父母、子女本人书面同意。
缴存职工采取欺骗手段,以各种名义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缴存职工提取、贷款申请。
特此通告。
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