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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房新政出炉!非京籍子女真的可就近入学了!全解读↓

发布时间:2017-8-18 来源:濮阳房产网 点击次数: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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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家一直在问,

北京的租房新政何时出台?
新政来啦!!!

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部门

今天联合发布了

《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北京的住房租赁新政要出炉啦!


 


这一次,可谓是实实在在地赋权给租房户,政府提供了大量的公共服务。现在迅速带您过一遍重点。



  1. 集体户口的粉丝们,租公租房,可以落户!


  2. 符合条件的京籍无房家庭租房,其子女可以享受在租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3. 非京籍家庭,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北京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办理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4. 没错,以后租房要在监管平台上备案了,政府将发布很多便民措施。


  5. 租房合同期内不许随意涨租金。


  6. 租金最好按月收取。


  7. 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房主就应退回押金。


  8. 出租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9. 房东在租赁期间出售住房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10. 租赁期间房屋若买卖继承赠与,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11. 打击二房东。租户不得擅自转租、合租。




以下是详细解读。


PART  1   用来住的房子,不一定要有产权。



最近住房租赁特别热,无论是北京还是全国,那么为什么住房租赁这么受关注?我们先来说一下背景。


要知道,这一轮调控背后,有着非常明晰的中央对于房地产市场的政策,也就是大家已经非常熟的那句“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去年年底,中央指出,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和抑制房地产泡沫,是实现住有所居的重大民生工程。要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可以说,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已经成为房地产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年5月,住建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的意见,就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

今年7月,住建部等九部委下发了《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更是推出了多项新政策新措施。

此次新政出台,意味着北京是全国首个出台贯彻落实地方政策的城市。请注意,首个是指实打实出台地方政策。这点要明确。

同时,在建立长效机制方面,北京也走在了前列。“此次北京市出台加快住房租赁发展的新政,目的也很明确,就是贯彻和落实中央和国家的相关要求,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京房字专家组成员表示,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是建立房地产发展长效机制之一,无论是从近期推出的共有产权住房,还是此次住房租赁新政,都是北京逐步建立房地产发展长效机制的具体举措。这也是“317”以来调控政策的延续和深化。


PART  2  新政有4大亮点,北京将设“统一的监管平台”。



看完了前面的总结,再给大家概括一下,此次北京住房租赁新政的四大亮点。


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这个平台将起到服务和监管两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政府通过平台为租赁双方提供更便捷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对租赁行为的备案等服务,并纳入了信用体系,还能起到有效监管租赁市场各方行为的作用,使租赁市场更加规范。


京房字志愿者小组梳理了1000多个关于租房纠纷的起诉和向我们的投诉发现,很多人租房之所以出问题,都是没有选择正规中介,或者哪怕选择了正规中介也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去维护自身权益。以后有了备案,相当于对租户和房主来说就有了多一层的租赁行为证据,这是个好事儿。

二是此次北京的新政,更多地突出了政府对租赁市场和租赁双方的服务意识。

比如纳入平台的合法租赁,相当于和多部门联网了。如果租户需要申领居住证,出租人和承租人不用再携带大量的纸质材料去办事窗口办,窗口可以直接调取信息,方便了租赁当事人。同时,本市还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租赁住房。

三是此次北京对于租赁的赋权也下了很大力度,在户籍、教育等方面赋予了承租家庭一些切切实实的权益,在逐步实现“购租并举”上迈出了一大步。

我们要把重点再突出一遍——这次新政中给予租赁多项赋权,并且是承租家庭最需要的权益。

比如,租住公租房可以办理户籍迁入,这使得很多集体户口无房家庭看到了福音;

同时,符合条件的京籍无房家庭子女可以享受在租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更是众多租房家庭关心的。

四是在保障租赁双方权益方面。

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租赁行为,才能使更多的人愿意选择将租房作为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

不过,目前租赁市场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租金随意涨价、租客时常被迫搬家等。

此次北京在新政中,对于规范租赁双方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比如合同期内出租房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等,保障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PART  3 多项新政向租房人权益倾斜



在这次征求意见稿的拟定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很多项新政,都是向培育健康的租房市场、尤其是向租房人倾斜的。下面是具体的新政解读:


一、网络交易平台上完成租房

根据《通知》,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开放、共享原则,组织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连接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后台数据支持,由网络交易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

简单来说,就是政府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是一个“大后台”,这个大后台并不对普通的租房者或者出租者,它是为住房租赁提供备案等政府服务。而且它是和各部门联网的,在这个“大后台”上进行的备案等服务,将来也会为租赁双方办理居住证等服务提供便利。

那么对外的则是各个网络交易平台,包括中介、住房租赁企业、行业组织、商业网站等,这些平台提供和租赁双方有关的各类服务,比如发布房源,网上签约等等,租赁双方通过这些对外的平台达成交易,这些网络交易平台把备案的申请传输给政府的“大后台”,进行登记备案等服务。


也就是说,和房东和房客发生关系的,还是这些网络交易平台,今后房东和房客就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完成租房交易。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网络交易平台要达到一定的标准,符合“大后台”的要求,才能准入,对接政府的“大后台”,提供服务。

可以说,相比以前杂乱的房屋租赁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相比,今后在北京必须达到相应标准,合法合规的平台,才能对接政府的后台,提供住房租赁服务。


这对租赁双方来说都是好消息,提示各位,登录这些正规的网络交易平台,房屋租赁会更加规范、安全。实在不行,大家也要记得找地方备案,备案,备案。

新政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方式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很方便地申请办理,也可以由区住建委服务窗口、基层管理服务站提供网上登记备案服务。

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要包括出租住房、租赁当事人身份、租期、租金等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要对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才能推送给政府的监管平台。

二、关于“购租并举” 北京迈出一大步


最近一段时间,“购租同权”这个话题确实很热。

但说句实在话,以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在特大城市要完全做到“购租同权”还不太可能,相信大家也很容易理解这一点。

不过,此次北京的租房新政,在租赁赋权上,是给予了一些切切实实的新举措。可以说在“购租并举”上,迈出了很实在的一大步。

当下的社会,对于租赁赋权方面,和租房者最为相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户口,二是子女教育。

先说户口,根据此次发布的《通知》,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租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集体户口的大利好!有木有!

不过在这里还要提醒一下,目前承租公租房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的相关规定正在制定当中,待该规定发布实施之后,就可以办理啦。

另外,子女上学问题同样是大家最关心的。

其实对于租房入学问题,非京籍之前就已经有了相关规定,比如非京籍家庭持“五证”可办理等。


此次《通知》中也明确,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和其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而对于京籍家庭来说,之前依据租房来入学是没有的。京籍家庭要么是户籍所在地,要么是房产所在地就近入学。

那么,对于一些无房的京籍家庭,如果夫妻的户口与工作地不在一个区,那么子女上学就会非常不方便。

因此此次发布的《通知》中,主要是针对京籍无房家庭的。

按照新政,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举个例子大家更容易懂:一户延庆户口的无房家庭,如果夫妻有一方在西城区工作,而且在西城区单独承租住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并在平台上备案的,其适龄子女可以在西城区入学。

但要注意的是,是在该区入学,并不是学区入学。也就是说,即便是租的是实验二小学区内住房,也不一定就在实验二小上学。会根据该区的学位等实际情况安排。比如如果某个学区的学位已满,那可能会协调到相邻学区的学校。

总之,这次是市里的住建、教育等相关部门定的大原则,具体的操作办法还是由各区来制定的。


三、服务 办居住证不用再提交租房合同了

除了落户和上学,此次北京的新政中,政府还提供了多项人性化便民的服务。

根据《通知》,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提交其在京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

将来通过平台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相关部门会实现联网共享,这就方便了租赁当事人办理各种和自己生活的事项。

举个例子,过去,办理居住证需要到所在地的派出所,要出示在京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比如租房合同等。而未来,住建委会将租赁房屋的相关信息传输给公安部门,租客再办理居住证等就可以直接去窗口,不用再提交纸质材料,很方便的办理了。


《通知》中也很明确的写出,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请居住证。

此外,承租人符合公租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可以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直接申请租金补贴,也不用再提交相关的纸质材料了。

四、保护租赁当事人权益 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当前,租赁市场确实有不少的乱象,让一些房东和租客都有顾虑。

此前【京房字】曾对房屋租赁进行的调查显示,对于房东来说,租赁房屋最担心的是租到不靠谱的租客,租客不按期缴纳租金,毁坏房屋,拖欠水电费或者上网费,冒充个人租赁的中介业务员转租或租客充当二房东转租、群租甚至租赁房屋用于不法用途牵扯房主等。

对租客来说,租房最担心的是遇到假房源被骗租金、押金或中介费,遇到黑中介维权困难,遭遇二房东后权益受损得不到保护,房主随意克扣押金,房主任意涨房租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不赔偿等。

此次新政对于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上作出了多项细致的规定。

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租赁当事人应当根据出租房屋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约定租金,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出租人应当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求按季、年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季、年收取租金。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或托管方式和退还时间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出租人对退还押金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除外。

承租人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由于承租人不当使用导致的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合租,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合租的除外,承租人根据合同的定转租、合租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最后,再明确一下什么样的住房才能出租。

1、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2、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

3、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4、人居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标准。(即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

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规范住房租赁管理,推动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31号)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制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建立住房租赁公益律师队伍,为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社区、村基层管理服务站的建设。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做好出租住房的日常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实际加强租赁住房用地保障,通过在产业园区、集体建设用地上按规划建设租赁住房等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应。新建租赁住房应当配置教育设施,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15分钟步行范围内无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据标准和规划予以设置。新建租赁住房优先面向产业园区、周边就业人员出租,促进职住平衡。


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


(三)加大住房租赁的金融支持


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合理测算未来租赁收入现金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运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利率风险。


继续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试点工作,适度增加试点参与银行数量。主动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荐住房租赁企业或项目,支持其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研究制定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优惠政策,协调与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二、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提供便捷公共服务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开放、共享原则,组织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链接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后台数据支持,由网络交易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符合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要求,其运营主体可以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行业组织、商业网站运营者等。具体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二)依托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强化服务和监管


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提交其在京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


1.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可以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租金补贴。


2.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3.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4.住房租赁各方市场主体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对其他相关方进行评价,评价信息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记录和披露。


5.相关部门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记录、累积的市场主体的评价信息和核查结果,为市场主体提供差别化服务、增加服务内容和扩大服务范围,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三、明确住房租赁行为规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出租人应当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人,并确保出租住房符合以下条件:


1.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2.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


3.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4.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


出租人承担出租住房设施设备维修责任,出租住房设施设备出现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及时维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承租人不当使用导致的情形除外。


(二)规范住房租赁合同订立


1.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住房基本情况、租金、租期、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2.鼓励当事人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


3.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三)加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


1.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2.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采取网上备案方式。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任何网络交易平台申请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也可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服务窗口、基层管理服务站提供网上登记备案服务。


3.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应当包含出租住房、租赁当事人身份、租期、租金等信息。租赁当事人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4.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如实推送给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登记备案。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依托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出租住房权属信息、当事人身份信息等查验服务。


5.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定期对出租住房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实际居住情况与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不符的,应当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上予以注记。


(四)规范租金、押金的收取和支付


1.租赁当事人应当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约定租金,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成交租金水平等信息。


2.出租人应当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求按季、年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季、年收取租金。


3.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或托管方式和退还时间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出租人对退还押金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五)保障承租人合法稳定居住


1.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2.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六)规范承租人使用出租住房的行为


1.承租人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由于承租人不当使用行为导致的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合租,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合租的除外。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转租、合租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七)加强对住房租赁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租赁当事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记录并披露,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加强市场主体监管,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实名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证件、出租住房的权属证明,实地查看住房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屋状况说明书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签署。


2.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提供租赁经纪服务。


3.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提供的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合理收取费用。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事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4.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住房租赁当事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二)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规范发展


1.住房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住房租赁经营”,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信息报送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相应变更备案。


2.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承担出租人责任,建立完善的住房租赁管理流程、服务标准等,确保出租住房符合出租条件并适宜居住。


3.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4.住房租赁企业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租赁住房的经营主体,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


(三)加强住房租赁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交易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当对获取的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和约定使用相关信息。


(四)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核查,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不符合相关条件、在住房租赁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按规定终止其与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的系统链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的住房,以及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的租赁,按照本通知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的租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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