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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因为买房而办理假离婚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但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一些人办理了“假离婚”,也如愿购买了房子,但是最终却因为双方之间真的出现了矛盾而弄假成真。这个时候,夫妻双方利用“假离婚”购买的房就面临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李晶(化名)和王兵(化名)于2011年结婚,王兵的父母就为两人购置了一套建筑面积88平方米的婚房。2013年,李晶和王兵的女儿诞生了,随着家庭新成员的到来,88平方米的住房显得日趋紧张,购置一套更大面积住房的计划也就提上日程。
从2015年末开始,每逢节假日的闲暇时间,李晶和王兵就开始奔走于各个楼盘,期待能够买一套性价比高的住房。“我和李晶的工资都不高,这几年也没有积攒下太多的钱,所以买房的首付款还得两边的老人赞助。”王兵说,“双方的父母也是工薪阶层,所以即便能够资助一部分首付款,但是也较为有限。”
2016年,李晶和王兵终于在所居住城市的南部新城某楼盘看中了一处住房。“这处房产是三房一厅,建筑面积是120多平方米,而且楼层和采光都很不错。”王兵说。
但是售楼员告诉李晶和王兵,由于他们已经拥有一套住房,如果再买一套房产,那么将属于是第二套房产。按照相关规定,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都要上浮。两人经过售楼员的一番介绍之后获悉,首付款已然超出了他们的支付能力。
不过,随即售楼员又给他们出主意:可以进行“假离婚”,然后现有住房归一人所有,另一人没有房屋贷款,所以再买房就可以按首套房计算,这样不论是首付比例还是贷款利率,两人都将可以承受。
两人经过一番商量之后,觉得售楼员的主意并非不可取,于是就找时间去办理了离婚手续,然后以李晶的名义贷款购买了那套120多平方米的房产。
购置了新房原本是一件高兴的事情,但是从装修开始,两人就因为意见不同而开始出现争吵。之后,恰逢王兵单位降薪,两人每月又要偿还数额不低的房贷,生活压力开始加大。2017年下半年,在一次争吵过后,李晶提出分手,因为两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已经离婚。
“我们当初是为了买房而办理的‘假’离婚,实际上一直生活在一起。”王兵说,“虽然李晶看上去是在我们离婚后买的这处房产,但二套房的首付是以双方老人出资为主,外加我们两人这几年的积累,李晶提出真的离婚,却不想对这处房产进行分割,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李晶和王兵有两个问题待解:一、他们到底算不算真正的离婚了?如果真的“离婚”了,那“离婚”后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先看第一个问题,李晶和王兵到底算不算真正的离婚?
有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与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不同的是,根据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李晶和王兵如果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可以说婚姻关系就是真的解除了。”律师说。
不过,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如果李晶和王兵是在人民法院领取的离婚调解书,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当然,这里需要举出相应的证据。但是,如果李晶和王兵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其再婚有效,原“假离婚”一样变成 “真离婚”。
接着,再看第二个问题,如果李晶和王兵真的“离婚”了,那“离婚”后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认为,《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他们二人补办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样他们可以一直追溯到2011年初次结婚之时。此时,如果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如果李晶和王兵“离婚”后所购房屋,双方甚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虽房产证是办在一方名下,在双方又复婚后,房屋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李晶和王兵父母的出资则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贷等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律师认为,如果李晶和王兵不补办婚姻登记,则属于同居关系。如果李晶和王兵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起诉到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会判决予以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财产做出分割。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李晶和王兵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包括房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适当照顾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等情况来分配。由于该房屋登记在李晶名下,无疑王兵需要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