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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濮阳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18年7月2日,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网站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所、中心),全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实行三十五证合一三十八证联办强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意见的通知》(濮政办[2017]83号)、推行“一次办妥”事项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均应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三十五证合一”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设立或未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业务部门不得受理未经备案机构和未登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代理的业务申请。
三、市、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当地工商机关通过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推送过来的企业信息后, 应主动与经纪机构联系,督促企业通过濮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系统申请备案,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上记载,并通过相关媒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四、我市试运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网上申请备案制度。我中心筹备建立濮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系统,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可登录我中心网站http://www.pysfdc.gov.cn,网上查询备案条件、网上提交机构备案信息、网上上传备案材料,网上查询备案结果。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条件如下:
(一)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且现场业务信息公示齐全;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
(四)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有1名(含)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分支机构超过3个(含)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有2名(含)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分支机构要有1名(含)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应通过相应的登记或注册服务系统取得登记或注册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属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赁合同;属机构股东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证);
(四)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有关质量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项目、内容、完成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标准,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的内容;
(六)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经劳动主管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七)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和股东身份证明;
(八)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濮阳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条件不低于本市新成立机构备案条件。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房地产经纪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在濮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系统中,提出延续申请。当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1年。在备案信息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原备案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1年。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后30日内在濮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系统上申请变更或注销,并到原办理备案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在系统中记载和公示。
十、原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需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前,在濮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系统上按初始设立机构重新申请备案,系统运行正常后,可直接在网上申请备案信息延续。
十一、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鼓励中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禁止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十三、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十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我市推荐使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十五、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十六、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主动联系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将其清出市场。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十七、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房地产的重要组成部门。近年来,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较快,在活跃市场、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着经营行为不规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部题。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们中心制定了本通知。各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中介管理责任部门,确保中介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请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于7月1日前将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科室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办公电话和手机)报我单位,我们按照报送名单,在“濮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系统”中设置密码口令。
联系人:张瑞萍;联系电话:0393-6665116;联系邮箱:pyfgk@126.com。
十八、本通知发布前市房地产管中心(局)发布的通知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下为通知全文
由濮阳房产网编辑整理,素材来源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