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濮阳房产网小编了解,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10月20日,濮阳县人民政府官网下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满足相关条件的业主,可以通过补足差价的方式将经适房有限产权变完全产权,并进行上市交易。详情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濮县政文〔2021〕87号
各乡镇(办),各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濮政〔2014〕6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结合不同时期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由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差价款缴纳金额出具书面意见。未经出具意见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差价款专项用于住房保障资金。
(三)差价款缴纳标准。龙城花园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按照退出时市场评估价的10%缴纳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差价款缴纳程序。购房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原购房合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补缴相关价款后,持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补缴款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更换普通商品住房权属证书。
(五)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被转移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需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缴纳差价款的,由政府回购。
(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依规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请人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制度
(一)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从住房保障资金中予以安排。
(二)经济适用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优先回购:
1.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2.因特殊原因购房时间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又购买其他房产的;满5年后又购买其他房产,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未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
4.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且未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购房人到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填写《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2.确定回购价格、款项及金额;
3.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向购房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
4.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
(四)政府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计算折旧后,由县房产、财政、发改部门共同确定。
(五)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回购价格继续供应给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或作为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三、认真落实工作责任
县房管部门负责设置“濮阳县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专户”,负责补交差价款的核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审核;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补交差价款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回购,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回购的住房仍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的土地和房产登记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全过程监管;县房地产交易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变更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四、其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濮阳县城区范围内。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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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濮阳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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