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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这个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来啦!快看~

发布时间:2022-3-23 来源:濮阳房产网 点击次数: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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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房产网小编了解,近日,清丰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了一则《关于印发清丰县冷冻厂家属院及老铁路片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赶紧来看看涉及哪些地方、怎么补偿安置?


清丰县冷冻厂家属院及老铁路片区房屋
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


为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提高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促进县域高质量发展,县政府决定对清丰县冷冻厂家属院及老铁路片区实施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第一条 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第二条 征收范围:凤鸣路以东、文化路以南、和义路以西、行理路以北范围内冷冻厂家属院及老铁路片区全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
(一)本次房屋征收主体为清丰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清丰县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委托清丰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四条 房屋征收对象、产权置换及补偿内容
(一)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集体土地征收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产权置换内容
使用权人宅基地部分。
(三)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部分价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助、临时过渡补助;
3.配套及其他附着物部分价值;
4.其它补助和奖励。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房屋的认定
由清丰县城市更新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房产、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司法(公证)等单位组成认定组,进行下列统一认定:
(一)被征收土地、房屋权属的认定
被征收土地、房屋权属以房产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件、其他合法批准文件或已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不能出具以上证件、文件、文书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由土地权属人出具证明,集体土地上房屋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城关镇政府核实,并由认定组审核确认。
(二)被征收土地、房屋面积的认定
土地、房屋面积以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和权属档案的登记为准;土地、房屋实测面积与权属证书和权属档案的登记不一致的,以测绘机构测量结果为准。
被征收土地、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认定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三)不予补偿的认定
1.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航拍锁定现状后未办理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第六条 房屋、土地的征收与补偿
征收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及房产、附着物,由县政府统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被征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价值的确定,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参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濮政文〔2014〕69号)中的标准进行评估。
对拒不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开展调查登记,导致无法确定房屋结构、面积、室内装修及附属物和地面附着物而造成的损失由被征收户自行承担。评估机构有权根据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一)货币补偿
依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濮政文〔2014〕69号)规定,对片区内房屋、配套及其他附着物进行评估。货币补偿按评估总价值的30%予以补偿。
(二)产权置换标准
征收范围内宅基地面积以1:0.8的比例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三)奖励办法
为加快拆迁进度,根据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和拆迁时间早晚不同,分别设立相应的奖励。奖励共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10天,总期限为30天。
1.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1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拆迁,经验收合格的,奖励可置换部分面积的20%,同时奖励评估价值的20%。
2.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1—2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拆迁,经验收合格的,奖励可置换部分面积的15%,同时奖励评估价值的15%。
3.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21—3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拆迁,经验收合格的,奖励可置换部分面积的10%,同时奖励评估价值的10%。

4.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或未完成拆迁的,不予奖励。
5.空闲庄基1:0.8置换。
(四)过渡安置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拆迁验收合格的,给予拆迁户800元/月的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费截止日期为交房后三个月。
(五)搬迁补助
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2000元/户。
第七条 征收与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征收与补偿协议签订的当事人为清丰县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二)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未到场的,受委托人必须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如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的,则由合法继承人(合法继承人为数人的,协议签订人必须持有与所有权人关系证明、合法继承人共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或继承公证书)签订协议。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由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
(四)协议签订的期限和地点,由县城市更新办公室公示通知。
第八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款支付方式
被征收人应得的房屋、配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款和其他款项(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其它补助和奖励等)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拆迁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由签订协议的清丰县征收办公室一次性支付到位。给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第九条 安置房的选房及其他规定
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和拆迁验收合格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序号。选房序号的确定:(签订协议的序号+拆迁验收合格的序号)/2,同一时间签订协议的为相同号,选房序号相同的通过抽签选房。
(一)安置房概况及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置换的房屋,遵循就近安置原则。安置房具体户型及标准以所安置的现房实际为准。
被征收人按照“建筑面积接近”的原则(控制在10%以内)选择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所选安置房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二)超出或低于部分购置办法
因房屋设计户型、建筑面积大小与应置换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等原因,选房时出现超出或低于应置换房屋面积的情况时,按照以下方式结算:
1.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少于应置换面积(置换后面积+奖励面积)的,安置房选择原则上不得少于置换后面积的90%,所选安置房面积与置换后面积差额部分按所选安置房实际成本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成本价格由建设方根据实际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置换后面积+奖励面积)的,超出10%部分以内的按成本价格购置,超出10%以外的按市场价格购置,购置款可以从货币补偿款中扣除。
3.本片区内的置换户对于剩余的置换面积可自行置换,并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中备案。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费用自理。
(二)对达不成补偿协议或签订协议后不履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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