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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的决定》,为实施更加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法治保障。《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处于商场、超市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园、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室外场所,在医院就诊及接受健康检查等场景和情形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人群,按照行业规定规范佩戴口罩。
与此同时,法人机构、工商户的工作和营商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商超等公共服务场所和人员集中场所;道路客运站等城市出入口;居民小区、宾馆旅店等人员落脚点;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人群流动中的场所;大型场所内的最小功能单元;小超市、小饭店等人员聚集性强的小场所,均应当主动申领并张贴悬挂“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各类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显著位置提示规范佩戴口罩并张贴悬挂“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对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要提供人脸识别、反向扫码、纸质登记等替代措施。对未规范佩戴口罩、不扫验“濮阳防疫一码通”的人员,经劝导无效,可以拒绝其进入或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决定》还对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各类场所管理者、经营者不落实规范佩戴口罩、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管控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因佩戴口罩管控不力、扫验“濮阳防疫一码通”(河南省场所码)管控不到位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来源:濮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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