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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评估营业范围,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应具有土地估价师等相关评估资格。
第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注册制度。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注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注册,领取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
经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具有7名以上(含7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名单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上公布。
其他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新设土地评估机构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从业一年后,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符合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注册。
第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和要求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补报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对机构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符合在省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符合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条件的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注册,
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推荐材料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办理注册,对不予注册的原因作出解释。
第六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注册申请报告;
2、《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3、营业执照;
4、经工商确认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5、土地估价师注册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原注册单位办理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手续。
第八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每年进行年检,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将作出撤销其注册的决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
3、未按规定上报业绩清单的;
4、未通过年检的;
5、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歇业超过一年以上或终止营业的;
6、其他应予撤销注册的行为。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被撤销注册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