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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避免购房定金被偷“吃”

发布时间:2010-10-9 来源:凤凰网 点击次数: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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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之前,购房者都会选了又选,为“占”住房子,往往需要先交一万到两万元的定金,签下“认购书”。而后开发商会给购房者一周左右的时间付全款或交首付并办理按揭贷款。然而,对于要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者则需要注意了,您一定要在交定金前确认自己能否顺利在银行办下贷款来,否则,您交的定金就具有风险了。

  案例一:林先生准备购买某项目楼盘,在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后,计划以按揭方式购买,双方同时约定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但最终在林先生申请贷款时被银行拒绝,无法继续购房,而开发商也因此拒绝退还林先生的定金。

  案例二:王小姐做小生意,月收入3000元,她在朝阳区看中了一套出价为50万元的二手房,由于手头积蓄能够首付30%,便决定向银行按揭贷款买房。由于没有单位,平时收入都是现金进出,无法提供银行要求的盖了公章的收入证明和存折流水账,王小姐对贷款申请能不能批下来有些担心。但中介人员表示,中介可代办。求房心切的王小姐便交了2万元定金,签了认购合同,托中介向业主砍价。,买卖双方谈妥以45万元成交,并签了买卖合同,付了首付款。然而最近,中介却告诉王小姐,银行审批不过关,要她想办法凑钱,由于一时无处筹钱,王小姐便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然而中介和业主却表示,只能退房款,2万元定金不能退。王小姐表示是中介当时承诺没问题才买的,责任在中介,定金必须退,由此双方争执不下。

  不予放贷的原因银行拒绝个人房屋贷款申请的情况主要分为三种,个人原因、开发商原因以及政策风险等。

  个人原因:主要可能是借款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还款能力达不到放款条件、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而对于二套房贷的个人,也要核查其个人是否还有贷款未缴纳完毕。

  开发商原因:一般情况如果开发商存在不具备开发条件、开发商的开发手续不完备或者开发商有严重的信用问题或者开发商有重大诉讼影响其偿债能力等情形,也会被银行拒绝申请贷款,因为此时开发商不具备保证担保的能力。

  政策原因:所谓政策风险,可能是由于金融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使贷款人出现达不到申请条件,最终被银行拒绝贷款的情况。

  如何区分购房合同中的定金和订金

  在买房的过程中经常为了表明购房人的买房意思而要求预先交付一定款项的行为,实践中更有“小订”和“大订”的做法,那么定金和订金是一回事吗?如果购房人最终决定不买这套房子了能够退还吗?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购房人和开发商约定的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定近条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灭,约定的定金也随之消灭。

  订金则是指购房人怕看中的房子不能买到而交的预订的钱,可以理解为一种预付款行为,合同确立、履行时预付款要充抵价款,合同不成立时预付款应当返还。订金的适用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问题,对合同没有担保作用。如果购房人预交的是订金,最终确定不想购买时,开发商应当退还。因此,购房人在购房的过程中,应当与开放商明确自己所预交的钱款属于“定金”还是“订金”,如果属于“定金”应当是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

  关于“订金”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订金”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应理解为预付款,交付“订金”是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关于“定金”,在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都有明显的规定,它和保证、抵押、质押与留置并列为5种担保形式之一,属于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二者的区别在于:交付“订金”属于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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