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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扣划还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8-28 来源: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点击次数: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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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特制定本细则。

委托扣划还贷业务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委托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月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划转住房公积金至个人还贷扣款账户,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委托业务。委托人是符合本细则条件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受托人为省直资金中心。省直资金中心负责委托划转还贷的管理工作,并指定归集银行负责公积金划转工作。

一、委托扣划还贷的条件

1、委托人自愿申请,同时配偶申请办理委托扣划,必须在借款人办理过委托扣划业务后;

2、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是在省直资金中心按月足额缴存;

3、委托人必须是在省直资金中心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每月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无逾期记录;

4、委托人须正常归还贷款本息两个月以上。

二、委托人在申请办理委托扣划还贷业务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以供省直资金中心审核存档:

1、借款合同;

2、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配偶参加委托扣划的,提供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4、偿还贷款银行卡的原件、复印件一份;

5、《职工委托划转公积金还贷申请表》。

三、委托扣划还贷业务办理流程

1、填表,委托人须认真填写《职工委托划转公积金还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2、审核,委托人携带有关资料到省直资金中心审核,资金中心业务人员审核委托人姓名、身份证、还款账号等信息与贷款信息是否一致;

3、签定协议,经审核委托人资料齐备,个人信息与贷款信息一致,委托人与省直资金中心签定《职工委托划转公积金还贷协议》;

4、划转还贷,委托人在签定协议当月不参加划转还贷业务,当月还款额由委托人自己按时、足额还贷。省直资金中心在与委托人签定协议的下一个月正式开始扣划,资金中心每月20日向指定银行发出划转通知,银行依据通知办理当月的划转、还贷手续;

四、每月扣划还贷金额的确定标准:委托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大于上月偿还贷款本息额的,按委托人上月实际还款本息额划款;委托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小于上月偿还货款本息的,按委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取整划款(百元整数)。

五、公积金扣划顺序:先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扣划,不足部分,配偶参加扣划的,再从其配偶公积金帐户扣划;委托人帐户不足扣划的,由委托人自己补齐月还款额。

六、在委托划转期间,委托人不得再提取公积金帐户余额。

七、变更与终止

1、委托人公积金信息、偿还贷款银行卡、婚姻关系等影响委托扣划业务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10日内带相关资料到省直资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不按《职工委托按月划转偿还公积金货款协议》履约,符合约定终止条件的,由省直资金中心通知委托人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3、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应到省直资金中心填写《终止职工委托按月划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4、委托人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由省直资金中心在下个月自动终止其委托扣划业务,委托人不需再办理委托手续。

本细则由省直资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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