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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南省濮阳市康居小区的一名业主,该小区已入住六年半了,可是开发商收到房款后却迟迟不给我们开大票,也不给办理房产证,暖气也没有接上。开发商根本不给业主见面,也没有业主委员会,无奈我们向濮阳市政府反映,为保障业主们应有的权利。谁来解决这个民生问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网友可依据上述法律解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华阳律师 2012-10-26 10: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