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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濮县房改【2011】1号 濮阳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濮阳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濮阳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已经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一一年一 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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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 管 理 办 法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我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濮阳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濮政[2008]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县城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1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六)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家庭因现住房面积不符合困难标准而未能取得保障资格的,不得随意更换家庭住址重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生特别变故的除外。 第五条 低保家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 (二)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法定抚养义务人无能力抚养的; (三)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虽有法定赡养人但法定赡养人无能力赡养的,或虽有扶养人但扶养人无能力扶养的; (四)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濮阳县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 1、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低收入家庭。 (1)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2)从事商业经营人员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3)下岗、失业人员,由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4)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人员的经济收入由居委会认定。 (三)住房状况证明。 1、租住单位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2、租住私有房屋的,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3、属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4、属借住房屋或临时搭建房屋的,提供借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居住情况证明; (四)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要件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 房地产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要件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 第八条 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经审查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 第九条 审批。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批意见,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以及实施保障方式的决定, 对准予登记的发给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对不予登记的要告知其理由。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县房地产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章 保障管理 第十一条 对已取得保障资格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其签订《濮阳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向申请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在第二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前落实租赁房屋,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照规定到县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将登记备案通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对已取得保障资格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分排序,申请家庭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选租廉租住房。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取消轮侯资格。 第十三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每年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数量和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的情况决定分配廉租住房的户型套数。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分配的廉租住房套数确定相应的入选家庭户数,入选家庭户数与廉租住房套数的对应比例为1.2:1。 第十四条 评分标准。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住房困难标准以下的,基本分为20分,每减少1平方米,增加1分(保留一位小数),增满5分为限。 (二)享受生活保障时间满一年的基本分为10分;每增加一年,增加1分,增满5分为限。享受生活保障起始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三)对孤寡老人(60岁以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每户增加5分。 (四)残疾人家庭,凡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于一、二级或视力类盲一、盲二级残疾人的,基本分为5分;凡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于三、四级或视力类低视一、低视二级残疾人的,基本分为3分;每增加1名一、二级或视力类盲一、盲二级残疾人的,增加1分;每增加1名三、四级或视力类低视一、低视二级残疾人的,增加1分。 (五)有重大疾病患者(见附件《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的申请家庭,每户增加5分;每增加一人,增加3分。 (六)居住临时搭建住房、危房(提供鉴定报告)、被拆迁住房的家庭,每户增加5分。 第十五条 评分方法。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与原件核对无误、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提交廉租住房保障评审小组(由纪检、监察、房产、民政财政、公证确定的相关单位代表组成),由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将评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租住房房源指标(区域位置、套数),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相应的候选实物配租申请人,候选实物配租申请人情况同时在街道、住所和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县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配租标准。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廉租住房配租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量、成员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确定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配租方法。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申请家庭根据得分高低顺序选租相应户型的住房。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样本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房号选定后,不按照规定与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机会。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 第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后一个月内将结果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十九条 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年度复核。年度复核程序参照申请审批程序进行。根据复核结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提出调整意见,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配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配租的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责令其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
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5.严重Ⅲ度烧伤 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8.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9.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0.良性脑肿瘤 1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2严重帕金森病 13严重脑中伤 14瘫痪 1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6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7双目失明 多个肢体缺失 19主动脉手术 20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1急性或亚急性重病肝炎 22双目失聪 23语言能力丧失 24心脏瓣膜手术 25深度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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