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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国土局:各县区不得擅自异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发布时间:2012-11-1 来源:濮阳早报 点击次数: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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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0月31日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我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将统一调配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补充耕地指标,未经批准,各县区不得擅自异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意见规定,各县区要完善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的管理程序。补充耕地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五项制度”,重点突出项目立项、招投标、实施、备案、核实和占补挂钩等关键环节,强化监督管理,着力解决补充耕地建设资金投入不足、标准偏低、管理不规范、项目信息报备不完整、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尤其要严格落实项目验收责任制,提高项目设计标准,努力打造精品工程。对于弄虚作假、工作不力引起群众上访,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单位,暂停该县区补充耕地核查确认工作,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保证濮阳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市政府将统一调配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补充耕地指标,优先保障国家、省、市重点及民生项目用地的需要。各县区使用耕地储备指标时,首先使用本县区自有指标,应在建设用地组件前15个工作日,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手续。调剂使用其他县区补充耕地指标的,需在建设用地申报前15个工作日,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签订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协议,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借用指标的双方应签订承诺书,明确归还日期,并限期归还指标。用地报件上报省厅后,使用指标正式生效,从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扣除。各县区应在申请使用补充耕地指标30日内,将用地报件报市国土资源局,逾期不报的,申请指标作废,使用时应重新申请;经省厅审核退回不再上报的用地补充耕地指标,重新纳入储备库管理。
    各县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异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确需转让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按照《河南省异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有关手续,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统一缴入市财政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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