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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 离婚时挣房

发布时间:2013-3-26 来源:濮阳网 点击次数: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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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月25日下午,市民李先生拨打热线称,他想帮忙问一问,他这种情况房子应该归谁。

【濮阳房产网 新闻聚焦】3月25日下午,市民李先生拨打热线称,他想帮忙问一问,他这种情况房子应该归谁。


     李先生介绍说,他与张女士原是一对夫妻,2011年,两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张女士母亲所有的独居室楼房内。2012年6月,李先生接受父母资助的20万元,以个人名义交纳首付款19万元后,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同时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20年。之后,他便开始还贷,每月还款金额为1200元。不久前,他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双方同意离婚,但对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的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他认为,房屋首付款是其父母资助的,购房贷款是以其个人名义签署的贷款协议,实践中贷款也是由他个人财产偿还,所以,该按揭房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归其所有。张女士则认为房子是婚后购买的,应该属于双方共同财产。那么这个房子到底归谁呢?


     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负责人。该负责人反馈的书面材料表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从李先生的情况看,20万元的购房资助款是李先生的父母在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给付的,且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予李先生个人,因此,该笔资助款应视为对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共同赠予。此外,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按揭房应是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共同财产。

房产网分析:夫妻在一起生活了那么多年,尽管感情不和,不能携手到老,也应该有一份亲情在,不能再为了钱财而伤得更深。和平解决,对彼此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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